乐器是国家财产、学校的珍贵教学设备,对其爱护与保管人人有责。本条例依据音乐学院乐器管理规则及附中具体情况制订。
(一)爱护、保管乐器规则
1、钢琴放置在共同课室、演奏厅、合奏厅与琴房指定地点,个人不得随意移动与搬走,必须移动时须经实训科和乐器服装室同意。
2、钢琴表面应保持其永久光泽、美观,不得将对钢琴有损害的物品和易燃物放置其上,以防损坏琴体或引起火灾。
3、钢琴里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练琴前应将尘土擦净,练完琴盖好或加锁。尤其在打扫卫生时更应注意,避免尘土飞入。
4、合奏课使用的公用乐器在用完时应立即装入盒内或套内。
5、学生对使用的公用乐器应随时检查,如有损坏时立即报告乐器服装室,查明原因进行修理。
6、公用乐器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检查,交还乐器时要求齐全完整(包括附件),学期末交换时方同。
7、借用公用乐器与附件者,须经本学科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自行调换。
8、借用公用乐器者,应按制度定期交还,不得拖延。如过期不交者,除收回乐器外,并给予适度罚款处理。
9、借用公用乐器因使用不当保管不慎损坏遗失时,主要由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二)损坏遗失乐器的修理与赔偿办法
1、凡借用公用乐器者,如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慎而损坏和遗失时,由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一般较小损耗由公家负责检修。如有损坏,视轻重程度,其修理费由个人负责部分或全部。损坏严重或遗失时,除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遗失时,必须按原价或折旧赔偿。
2、被损坏的乐器,经修理后如仍能使用者,其减值部分亦须酌情赔偿。
3、被损坏严重的乐器,虽经修理但仍不能使用时,须由借用者照原价或折旧赔偿(贵重乐器按现价赔偿)。
4、专业教师使用乐器及合奏课使用乐器应由乐器室负责购买。如特殊原因必须由教师购买者,须经校领导批准与乐器服装室共同购置。所购乐器及时办理借用手续。
(三)服装借用规定
1、借用服装的学生,须持学科主任或实训科签字条办理借用手续。
2、服装归还时应保持整洁,如有破损酌情赔偿。丢失者,按现价赔偿。
3、借用服装者,应按规定期限交还,不得拖延。如过期不交者,按天计算,给予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