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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12-01 08:39  

市教委转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解读  

各高校要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深刻认识承担的职责使命。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增强行动自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各高校要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及指导意见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  

三、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各高校要将教师师德培训、师德考核、师德评价及廉洁从教等内容纳入教师师德档案,使师德档案切实成为教师考评、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推优评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落实师德主体责任  

各高校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高校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尽快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附件: 1.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2.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20181119  

   

附件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2: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抄送:市海河园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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